社保掛靠代繳違法罰款最高5倍,舉報獎勵最高10萬元
時間:2023-04-26
本網訊:《社會保險基金監(jiān)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》(自2023年5月1日起執(zhí)行)第七條規(guī)定:“參保單位、個人、中介機構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:
(一)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、違規(guī)補繳的;
(二)偽造、變造有關證件、檔案、材料,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;
(三)組織或者協助他人以偽造、變造檔案、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、提前退休資格或者違規(guī)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;
(四)個人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,本人或者相關受益人不按規(guī)定履行告知義務、隱瞞事實違規(guī)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;
(五)其他欺詐騙取、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?!?
《社會保險法》第八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,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?!?
粵人社規(guī)【2022】28號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(jiān)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的一次性舉報獎勵標準分為三個檔次,其計算標準為:
一檔按查實社保損失金額為6%計算,最低500元;
二檔按查實社保損失金額為4%計算,最低400元;
三檔按查實社保損失金額為2%計算,最低300元;
本獎勵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(guī)定:對同一舉報人的舉報獎勵合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。
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(fā)展和網絡技術的進步,銀行系統已被公檢法聯網執(zhí)法,以市人民銀行執(zhí)法系統為單元,可以查詢被檢查人員的市內收款、付款、存款、消費等生活軌跡信息,如果參加社保人員沒有市內的日常消費(例如:公交、地鐵、快遞、快餐、超市購物、深圳手機卡充值、按月工資收入和按月房租費或房貸等記錄),一查便知,因此,沒有實際深圳居住、務工或創(chuàng)業(yè)的代繳社保將存在以上法律風險,切記!
編輯整理:喜澤永寧財務